(2017)豫1722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与张中华、张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张中华,张娜,张威士,吴亚敏,张守强,郭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6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负责人戚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中华,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张娜,女,1980年1月1日出生,系张中华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威士,男,1984年1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亚敏,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系张威士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守强,男,1974年6月1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郭雷芳,女,1980年2月3日出生,系张守强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与张中华、张娜、张威士、吴亚敏、张守强、郭雷芳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威士名下有豫Q×××××小型轿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威士名下豫Q×××××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二、被执行人张威士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威士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新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