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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夏瑞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瑞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59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瑞强,男,1962年4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瑞强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瑞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9日9时许,被告人夏瑞强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A×××××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新兴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夏瑞强血液内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9.3mg/100mL。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夏瑞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如实供述等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夏瑞强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夏瑞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瑞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考虑到被告人夏瑞强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予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瑞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玉玲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判员代理书记员  梁嘉慧陶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