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4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葛志丰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志丰,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4935号原告:葛志丰,男,汉族,1979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程玉峰,安徽立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路68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志丰与被告江苏省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志丰撤回对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收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葛志丰负担。审判员 程如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鲍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