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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与王佳信用卡纠纷一审信用卡纠纷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王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民初21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西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4927J。负责人:王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蕾,女,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郑斌,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王佳,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垫江支行)诉被告王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金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垫江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蕾、郑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垫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佳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4905.05元、暂算至2017年5月23日的利息20601.62元、违约金1205.89元,手续费215元,合计36927.56元;2.判令被告王佳立即偿还从2017年5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及复利(以利息为基数按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10月26日,被告王佳向原告农行垫江支行提交《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申请办理信用卡,并签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合约约定了使用信用卡发生欠款的偿还办法及其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超限费、取现手续费以及其他手续费的计收标准。经原告农行垫江支行审查批准,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一张。被告领卡后,以消费、取现等方式进行透支。截止2017年5月23日,被告尚欠透支本金14905.05元、利息20601.62元、违约金1205.89元,手续费215元,合计36927.56元。透支款项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一直未能按约还款,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被告王佳未作答辩。原告农行垫江支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原、被告身份信息、《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费标准》、账户详细信息和催收资料信息等证据;被告王佳未出庭质证。对于原告农行垫江支行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农行垫江支行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10月26日,被告王佳向原告农行垫江支行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并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四条利息和费用约定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经原告农行垫江支行审查,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一张。被告王佳领卡后,以消费、取现等方式进行透支。截止2017年5月23日,被告王佳尚欠透支本金14905.05元、利息20601.62元、违约金1205.89元,合计36927.56元。透支款项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一直未能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被告王佳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承诺遵守信用卡章程和合约,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王佳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信用卡透支后,被告王佳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及手续费,现被告王佳逾期不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故对原告农行垫江支行请求判令被告王佳偿还贷记卡透支本金14905.05元、利息20601.62元、违约金1205.89元,合计36927.56元及2017年5月24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农行垫江支行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14905.05元、利息20601.62元(利息算至2017年5月23日)、违约金1205.89元,合计36927.56元;二、判令被告王佳偿还从2017年5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以透支本金14905.0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及复利(以利息20601.62元为基数按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王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3元,由被告王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金 玲人民陪审员  雷显锋人民陪审员  张 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吕 建书 记 员  吴小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