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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6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伶俐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伶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814号原告:张伶俐,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聪明,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系原告丈夫。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83316756F),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旭光里物业楼。负责人:刘明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宇,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员工。原告张伶俐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伶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张伶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