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81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苏赋与被告刘斌、郭莉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赋,刘斌,郭莉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81民初647号原告:苏赋,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住津市市。被告:刘斌,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津市市。被告:郭莉妃,女,年龄不详,汉族,住津市。苏赋与刘斌、郭莉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苏赋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赋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苏赋负担。审判员  于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