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建红与彭仕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红,彭仕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2082号原告:刘建红,男,1969年7月7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彭仕茂,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红与被告彭仕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9日向原告刘建红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现原告刘建红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