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4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平心与刘付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心,刘付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4589号原告:刘平心,男,汉族,住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付东,男,汉族,住上蔡县。原告刘平心与被告刘付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刘平心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平心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平心承担。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玉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