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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4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平心与刘付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心,刘付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4589号原告:刘平心,男,汉族,住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付东,男,汉族,住上蔡县。原告刘平心与被告刘付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刘平心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平心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平心承担。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玉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