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2执9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XX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945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负责人张东,总经理。被执行人XX,男。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XX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0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XX应当履行义务部���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XX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XX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