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4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与程立勇、左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程立勇,左国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44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负责人:杨景东,该支行行长。被告:程立勇,男,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左国芬,女,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与被告程立勇、左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龙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被告程立勇、左国芬负担。审判员 王松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