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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6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5580张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6610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韦某,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易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