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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凌良军申请朱晓玲民间借款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良军,朱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11执616号申请执行人凌良军,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朱晓玲,女,1977年8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凌良军与被执行人朱晓玲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11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晓玲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凌良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211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晋强审判员  陈永红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