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5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钱福泉与刘德力格尔、白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福泉,刘德力格尔,白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5880号原告:钱福泉,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德力格尔,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白秀芳,女,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钱福泉与被告刘德力格尔、白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钱福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德力格尔、白秀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福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福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钱福泉负担。审判员 姜黎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