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春希与郭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希,郭寅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799号原告:刘春希,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郭寅海,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刘春希与被告郭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刘春希于同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春希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刘春希负担。审 判 长 潘智慧人民陪审员 吴国民人民陪审员 黄军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