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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春希与郭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希,郭寅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799号原告:刘春希,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郭寅海,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刘春希与被告郭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刘春希于同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春希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刘春希负担。审 判 长  潘智慧人民陪审员  吴国民人民陪审员  黄军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