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高仲瑞与王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仲瑞,王田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1564号原告:高仲瑞,男,195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张北县。被告:王田祥,男,具体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仲瑞与被告王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仲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定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佳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