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36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邹平县长山镇人民政府、刘立信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县长山镇人民政府,刘立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3618号之二申请人:邹平县长山镇人民政府。地址邹平县。负责人:夏应枝,镇长。被申请人:刘立信,男,住邹平县。申请人邹平县长山镇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刘立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鲁1626民初3618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自愿撤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刘立信银行存款的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刘立信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夏学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