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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文武与李小武、李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武,李小武,李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3民初2654号原告:陈文武,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李小武,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被告:李云英,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原告陈文武与被告李小武、李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武、李云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文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小武、李云英偿还借款5030元,并自2017年9月8日起,按每日200元计算支付违约金至还清借款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017年7月11日被告李小武需资金周转,欲将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碧全月亮湾4幢11404号房产出让,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0元,(130000元为转账10000元为现金)用于还清原向银行的按揭贷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被告自愿将办理二手房贷款的银行卡和密码交付给原告。待该房产二手房过户抵押放贷后,原告有权提取所借出金额140000元,扣除所借的款项后,原告将卡内剩余的金额退还给被告,如放贷后两日内被告不予配合原告提取该款项,则每逾期一日,按每日200元计算违约金,直至还清本金为止。2017年9月6日被告的房产过户抵押放款后,只在卡中留下人民币134970元给原告,尚欠503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归还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不偿还,经催讨无果,已成纠纷,此债务为夫妻存续期间,债务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因负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李小武辩称,借款协议是140000元,实际只收到原告130000元,另10000元系原告收取的高额利息,其已多还5000元,足以支付130000元中57天的利息。其妻李云英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陈文武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李小武2017年7月11日向陈文武借款140000元的借款协议一份以此证明被告李小武借款的事实,2、原告陈文武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建阳支行将130000元转给被告李小武账户的清单一份,以此证明该款已到被告李小武账户的事实。3、被告李小武2017年7月11日向陈文武出具的收条一份,以此证明被告李小武收到陈文武140000元借款的事实,4、婚姻登记证明,2011年10月8日被告李小武与李云英补登记结婚,以此证明夫妻关系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李小武、李云英未到庭参加诉讼,虽有书面提出答辩,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原告所举的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要求,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017年7月11日被告李小武需资金周转,欲将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碧全月亮湾4幢11404号房产出让,委托原告在二手房市场交易,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0元,(130000元为转账10000元为现金)用于还清购房时向银行的按揭贷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被告自愿将办理二手房贷款的银行卡和密码交付给原告。由原告待该房产过户抵押放贷后,有权提取所借出金额140000元,扣除所借的款项后,原告将卡内剩余的金额退还给被告,如放贷后两日内被告不予配合原告提取该款项,则每逾期一日,按每日200元计算违约金,直至还清本金为止等主要内容。2017年9月6日,被告二手房过户抵押放款后将房款转走,只在卡中留下134970元,尚欠原告503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归还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此债务为被告李小武与李云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偿还。综上所述,被告李小武向陈文武借款,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李小武借款后未按约全额偿还,违反了双方的约定;被告李小武以实际未收取原告所诉的数额、且已多还给原告,足以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其妻李云英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的辩解,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以约定的利息过高的辩解,应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被告李小武系李云英的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之间实行财产约定制或约定该笔债务为被告的个人债务,该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小武、李云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云英、李小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文武借款5030元,并自2017年9月8日起,按月利率2%日计算支付违约金至还清借款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小武、李云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忠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伟琴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