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5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六安市东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秀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东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秀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5507号原告:六安市东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经三路招商大楼。法定代表人:沈先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从杰,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成,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六安市东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秀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六安市东城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东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东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六安市东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窦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