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5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檀桂杰与韩友桥、来建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檀桂杰,韩友桥,来建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5997号97号原告:檀桂杰,男,汉族,1976年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7601274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颖、金银慧,浙江北干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韩友桥,男,汉族,1974年3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7403260815。被告:来建平,女,汉族,1987年8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301081987082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80号。负责人:张伟钢。原告檀桂杰诉被告韩友桥、来建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檀桂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檀桂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檀桂杰撤诉。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