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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3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真庆与王振强、杨淑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真庆,王振强,杨淑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1297号原告:王真庆,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被告:王振强,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东光县大单镇王柳林村,现住东光县。被告:杨淑桂,女,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东光县大单镇王柳林村,现住东光县玻璃家具店。王真庆与王振强、杨淑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真庆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王振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真庆撤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计430元,财产保全费444元,均由王真庆负担。审判员  韩福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