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3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真庆与王振强、杨淑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真庆,王振强,杨淑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1297号原告:王真庆,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被告:王振强,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东光县大单镇王柳林村,现住东光县。被告:杨淑桂,女,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东光县大单镇王柳林村,现住东光县玻璃家具店。王真庆与王振强、杨淑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真庆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王振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真庆撤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计430元,财产保全费444元,均由王真庆负担。审判员 韩福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