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10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昆明分中心与王发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昆明分中心,王发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1055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昆明分中心,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牛街金牛大厦12楼。主要负责人:申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林,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发明,男,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昆明分中心诉被告王发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昆明分中心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昆明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昆明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28元,减半收取计114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昆明分中心负担。审判员 彭建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文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