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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姜某旺故意伤害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150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姜某,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因本案于2017年8月2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l7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 辩护意见 被告人姜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姜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姜某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判决 被告人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邱裕华 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淦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