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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卢晓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晓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刑初208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晓亮,男,1984年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路中立,河南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7)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晓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提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蒿海芳,被告人卢晓亮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30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卢晓亮醉酒后驾驶豫A×××××号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州大道黄河立交桥一层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卢晓亮血醇含量为108.15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检察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卢晓亮的供述,证人魏某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检验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卢晓亮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晓亮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卢晓亮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晓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卢晓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卢晓亮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卢晓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晓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