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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华建军与湖南金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建军,湖南金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946号原告:华建军,男,195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湖南金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食品工业园洞庭大道与祝丰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顾庆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华建军与被告湖南金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华建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华建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小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唐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