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4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昌吉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何金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英,昌吉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何金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4505号原告:李秀英,女,汉族,1954年1月23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告:昌吉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民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孙学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钧,系该公司安全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立忠,系该公司书记。被告:何金泉,男,汉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北路198号东方广场1层5、6、7商务间、17层1709、1710、1711、1712��1713、1715写字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周保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辉,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英与被告昌吉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何金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英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原告李秀英负担。审判员 张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