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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7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王飞与张颖、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张颖,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7177号原告:王飞,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张颖,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新城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5019317C(1-1)。法定代表人:曾平,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张颖诉被告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以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飞、张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飞、张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