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5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筱崴与孙思燕、秦森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筱崴,孙思燕,秦森杰,孙臆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5048号原告高筱崴,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委托代理人史克丽,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屈梦雨,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孙思燕,女,1987年9月5日生,回族,住登封市。被告秦森杰,男,199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登封市。被告孙臆轩,男,1985年10月13日生,回族,住登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筱崴诉被告孙思燕、秦森杰、孙臆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其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8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杨菊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丽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