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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7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杨桂兰与江良华、陶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兰,江良华,陶荣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7272号原告:杨桂兰,女,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华,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辉,温岭市。被告:江良华,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陶荣飞,女,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杨桂兰与被告江良华、陶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给原告借款788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江良华、陶荣飞系夫妻关系。被告江良华因需分别于2017年1月18日、2017年2月20日向原告杨桂兰借款40000元、38800元,合计78800元,并出具借条二份,均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后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讨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良华、陶荣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杨桂兰借款78800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20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17元,由被告江良华、陶荣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渭奇人民陪审员  唐值敏人民陪审员  许正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PAG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