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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4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洋与吕风刚、包延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吕风刚,包延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4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洋,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吕风刚,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包延胜,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吕风刚、包延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吕风刚、包延胜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6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洋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7月13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包延胜、吕风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17年6月26日、2017年8月3日、2017年10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虽有银行开户信息,但账户内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3、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吕风刚名下的车牌号分别为吉XXXX**号、XXXXX号机动车两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包延胜名下的车牌号为吉XXX**号机动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扣押。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吕风刚、包延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被执行人包延胜开设长春市延胜养殖场,经查该养殖场已无饲养动物,无存款、车辆、房屋、土地登记手续。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小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