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建苏、王国峰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苏,王国峰,王国荣,王国芝,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1677号原告王建苏,男,1946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王国峰,男,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王国荣,女,196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王国芝,女,1971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庆,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路38号。负责人赵广义,经理。本院在原告王建苏、王国峰、王国荣、王国芝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苏、王国峰、王国荣、王国芝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苏、王国峰、王国荣、王国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苏、王国峰、王国荣、王国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苏、王国峰、王国荣、王国芝负担。审判员 王效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铭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