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科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科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2刑初1016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科成,曾用名:吴俊杰,男,1995年6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2012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连同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科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2日在本院1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秀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科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人吴科成未申请回避。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吴科成在本市盘龙区滨江俊园**幢楼下小花园,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个毒品零包(净重0.68克)贩卖给杨某某(男,21岁,下同),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涉案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科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科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科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科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抓获经过、当场盘问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理化检验报告、毒品提取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封装扣押笔录、毒品可疑物称量笔录及照片、毒品取样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通话短信记录提取笔录及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口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被告人吴科成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采证程序合法有效,且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锁链,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吴科成在本市盘龙区滨江俊园**栋楼下,向杨某某贩卖毒品零包,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涉案毒品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经称量,涉案毒品可疑物净重0.68克。被告人吴科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科成在本案中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甲基苯丙胺0.68克,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对其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科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科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科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维护国家毒品管制制度,结合被告人吴科成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悔罪表现及公诉机关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科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缴清)。二、依法强制处理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0.68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丽君人民陪审员 刘晓芳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邬 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