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一鸣与王家树、王累只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一鸣,王家树,王累只,石丹丹,安阳市灯塔路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2231号原告:高一鸣,男,200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阳县。法定代理人:高天顺,男,1983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安阳县,系原告高一鸣的父亲。法定代理人:冯玉杰,女,198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安阳县,系原告高一鸣的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跃,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家树,男,2007年11月22日生,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王累只,男,198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石丹丹,女,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安阳市灯塔路小学,住所地安阳市灯塔路71号。法定代表人:刘彦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军,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张利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淮吉,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一鸣诉被告王家树、王累只、石丹丹、安阳市灯塔路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一鸣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一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一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高一鸣负担。审判员 孟庆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舒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