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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伟与山东金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山东金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2067号原告:林伟,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山东金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79036502XA,住所地:鱼台县王鲁镇政府门西。法定代表人:高山,经理。原告林伟与被告山东金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伟负担。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