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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6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叶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6148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叶某,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2012年9月11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因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6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2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叶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04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叶某在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南路岁宝百货二楼其岳母经营的湘菜馆A1包厢打扫卫生,发现店长韦某放在A1包厢工作台上的一部HTC手机,遂生歹念,将被害人韦某的一部HTC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20元。 2017年4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叶某在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桥头岭5巷4号206房其居住的湘菜馆员工宿舍内,趁被害人张某洗澡之机,蒋被害人张某放在床头下的钱包内现金100元人民币盗走。 2017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叶某在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桥头岭5巷4号206房其居住的湘菜馆员工宿舍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放在上铺床头的现金100元人民币。 2017年6月6日上午,被告人叶某在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桥头岭5巷4号206房其租住的湘菜馆员工宿舍内,盗窃被害人杨某放在床枕头底下的现金100元人民币。 2017 年6月7日,民警将叶某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缴获被害人韦某被盗的手机。 另查,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王某、杨某的损失。 本院意见 被告人叶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累犯的从重情节,认罪、赔偿的从轻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韦某。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涂  丹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潘 少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