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民初13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蒙丽春与吕军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丽春,吕军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3447号原告蒙丽春,户籍地址广西。委托代理人邓一洪,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军茂,户籍地址广东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温展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京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