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朱秀影、孙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影,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978号申请执行人:朱秀影,女,1960年10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身份证号码:342127196010142022孙彦峰,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身份证号:341225199110052070孙彦武,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身份证号:341225199307182039孙丽丽,女,1989年9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身份证号:341225198909252060被执行人:孙军,男,汉族,1998年4月9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朱秀影与孙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孙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167921.65元,剩余案款8056.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锁立兵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