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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执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牛秋海、霍新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秋海,霍新峰,姚丽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牛秋海,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霍新峰,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姚丽静,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秋海与被执行人霍新峰、姚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591民初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书堂审判员  程德志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西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