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6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孙嘉伟与郑州森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嘉伟,郑州森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6709号原告:孙嘉伟,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郑州森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惠民路西侧(和平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77976352G。法定代理人:张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孙嘉伟与被告郑州森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孙嘉伟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嘉伟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嘉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嘉伟负担。审判员 朱秀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瑞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