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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韩强、祁玉堂与杨四虎、祁永林等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强,祁玉堂,杨四虎,祁永林,赵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终82号原公诉机关临夏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强,男,汉族,1966年5月1日出生,身份号码×××,小学文化,甘肃省临夏市人,家住临夏市,临夏州红星牧场合同制工人。无前科。因涉嫌寻畔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夏市看守所。辩护人牟进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祁玉堂,女,汉族,1950年1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文盲,甘肃省临夏市人,家住临夏市,无业。2017年3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7年5月15日,因涉嫌寻畔滋事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临夏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临夏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四虎,男,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小学文化,甘肃省临夏市人,家住临夏市,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寻畔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夏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祁永林,男,汉族,1953年9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江苏省无锡市人,家住临夏市,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寻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夏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福荣,男,汉族,1954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号码×××,初中文化,甘肃省临夏市人,家住临夏市,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寻畔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审理临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强、赵福荣犯寻衅滋事罪、祁玉堂、祁永林、杨四虎犯寻衅滋事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一案,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甘290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韩强、祁玉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讯问原审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夏市人民法院(2017)甘290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临夏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建魁审判员  马 斌审判员  马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绽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