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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李爱宁与代满田、庆阳市西峰区富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宁,代满田,庆阳市西峰区富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宁,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居民,住甘肃省宁县。被执行人代满田,汉族,庆阳市人,庆阳市西峰区富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庆阳市。。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富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北京路黄官寨村东组居民新村东沿街。法定代表人陈富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宁与被执行人代满田、庆阳市西峰区富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爱宁于2017年9月29日以其已与被执行人代满田、庆阳市西峰区富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爱宁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2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惠志坚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张婉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