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4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原告余尚云与被告南京奇虎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尚云,南京奇虎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4955号原告:余尚云,男,1974年,7月生,汉族,住溧水区。诉讼代理人:靳玉忠,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奇虎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溧水区东屏镇爱景村甘家村43号。法定代表人:甘泉,南京奇虎电动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余尚云与被告南京奇虎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尚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余尚云负担。审判员 徐南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