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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民初35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禇文献与王君昌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禇文献,王君昌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3564号之一原告:禇文献,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君昌(曾用名王军昌),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原告禇文献与被告王君昌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禇文献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禇文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禇文献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诉讼保全费630元,由原告禇文献负担。审 判 长  王亚超代理审判员  苗志刚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世洋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