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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8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咏与天津嘉美特矿业设备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咏,天津嘉美特矿业设备有限公司,陶树平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530号原告:张咏,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韬,天津坤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瑞,天津坤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天津嘉美特矿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兰苑路9号1门102室。法定代表人:陶树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来,天津唯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陶树平,男,1964年7月1日,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张咏与被告天津嘉美特矿业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及第三人陶树平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咏于2017年10月12日原告要求通过其他方式解决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咏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莫荻书 记 员  杨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