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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1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支行与尹太平、陈春梅、尹明星、刘小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支行,尹太平,陈春梅,尹明星,刘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胡江民;被执行人:尹太平,男;被执行人:陈春梅,女;被执行人:尹明星,男;被执行人:刘小青,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尹太平、陈春梅、尹明星、刘小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尹太平、陈春梅、尹明星、刘小青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忠波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