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4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历下朱玉玲百货商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朱玉玲百货商店,济南历下吴勇娟百货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484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历下朱玉玲百货商店,住所地济南市。经营者:朱玉玲。被告:济南历下吴勇娟百货商店,住所地济南市。经营者:吴勇娟。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历下朱玉玲百货商店、济南历下吴勇娟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