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聊城市德通交通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省茌平县塑料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德通交通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省茌平县塑料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3079号申请人聊城市德通交通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法定代表人顾洪臣,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省茌平县塑料厂。所在地址:山东省茌平县。法定代表人李波,厂长。申请人聊城市德通交通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茌平县塑料厂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山东省茌平县塑料厂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德通交通器材制造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苗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