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XX与曾昭华、李冬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曾昭华,李冬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939号原告XX,女,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告曾昭华,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告李冬香,女,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与被告曾昭华是夫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茅,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诉被告曾昭华、李冬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XX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周玉英审 判 员 谢玉平代理审判员 唐梅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