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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8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焉耆县新城路剑南名烟名酒商行与俞天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焉耆县新城路剑南名烟名酒商行,俞天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8民初753号原告:焉耆县新城路剑南名烟名酒商行,住所:焉耆镇新城路(水利局家属楼底商)。经营者:白兴磊,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现住新疆焉耆县解放东路**号院平*栋*号,身份证号码:×××。注册号:652XXXXXXXX8864。诉讼委托代理人:刘华,新疆联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天岭,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和硕县。原告焉耆县新城路剑南名烟名酒商行与被告俞天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焉耆县新城路剑南名烟名酒商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焉耆县新城路剑南名烟名酒商行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焉耆县新城路剑南名烟名酒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焉耆县新城路剑南名烟名酒商行负担。审判员  付晶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睿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