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保荣与刘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荣,刘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保137号申请执行人王保荣,男。被执行人刘玉宝,男。王保荣与刘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346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内容为:查封被告刘玉宝银行存款1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该案现已保全完毕,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保137号案保全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