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温建勇与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建勇,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财保12号申请人:温建勇,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申请人: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雪山路勤奋小区1幢205室。法定代表人:陈光明。申请人温建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在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军支行的账户20×××01的存款550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建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在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军支行的账户20×××01的存款55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温建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智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